南通老车主退掉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拒赔
张先生在驾驶其购买的一辆二手小客车转弯时,由于车速过快,撞到路牙上。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原车主已退不计免赔险为由,拒绝全额赔偿。无奈之下,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南通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原告赔偿金13000元。2010年10月8日,张先生向启东某箱包厂购买一辆二手小客车。买车后第4天,张先生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的批改手续,将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等资料均改为了本人,保险公司未出具新保险单。
2011年9月18日晚,张先生驾驶该车时,不慎撞到路牙上。交巡警部门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张先生支付施救费、车辆维修等费用13000元。事后,张先生在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提出,车辆原所有人在申请变更投保人等事项时,一并提出了退还不计免赔险的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退还了630.92元保费,故应当扣除张先生车损部分的15%。张先生认为,其对原车主退保不计免赔险的事项毫不知情,且保险公司在为其办理批改手续时,未说明退保事项,也没有收到保险公司退保批单或新保险单。
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启东法院。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虽然保险公司所举证据能证明案涉车辆在转让时原车主申请退还不计免赔险,保险人同意的事实,但该退保的事实有无实际发生,保险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且保险公司在收到原告批改申请时,未能向其说明不计免赔险已退保的事实,也未向其出具新的保险单,使被保险人无从得知不计免赔是否已退保的事实,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原告赔偿金13000元。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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