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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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以一奔驰轿车向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遂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遭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为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不幸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如果本着保险价格与保险责任相一致的精神,此案宜按比例赔偿,但依法而论,应按保险金全额赔偿。其中重要的理由是依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实告知、弃权、禁止反言系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本案投保人以奔驰轿车为标的投保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一方的权利为另一方的义务。在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后,保险公司依法必须使其权利得以实现,即依合同规定金额赔偿保险金。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标准收费的权利,即弃权。保险公司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因此,保险代理人具有准确适用费率的义务。在法律上,保险公司少收保费的损失应当由负有过错的保险代理人承担,不能因投保人少交保费而按比例赔偿。保险公司在收取补偿保费无结果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奔驰进口车的全额给付,而不是按比例赔付。否则,有违民事法律过错责任原则,使责任主体与损失承担主体错位。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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