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了但未交保费出险后保险人能赔偿吗?
一、导语 从保险合同成立要件上说,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成立;成立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成立了,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这时出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8年3月,A乡7215农户由乡政府代理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商定每户交保费9元,保额3000元,同时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交清”。随后,保险公司将《家庭财产保险单(正本)》(代保险费收据)交至乡政府。7月底前,保险人多次到乡政府催收保险费,乡负责人承诺在早稻收割后(8月份)将收集并交付部分保险费,棉花上市后(11月份),保费全部付清。但是同年8月上旬,一场洪灾肆虐了A乡,使农户遭受了不小的损失。事后,农户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总计提出索赔410万元。 保险公司在研究理赔时认为,A乡未交纳保费,保险合同未生效,故向A乡政府发出了《拒赔通知书》。A乡灾民经咨询商量后认为,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其义务,他们推选代表向法院起诉,要求立即理赔。 法庭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保险人向原告代理人A乡政府签发了保险单,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中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依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法律关系确立,承担保险责任和交纳保险费分别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义务,双方应各自履行。因此,本案中原告是否交纳保险费和是否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不是本案被告按约定期限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保险单自交费之Et起生效”;在本案中,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付给A乡承保农户赔款及有关费用共计410万元,原告向被告交纳保险费及逾期保费利息计6.65万元。三、点评本案的处理结果带有扶贫和通融赔付的意思,不符合《保险法》 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成立了是否就生效了?保险费的交纳是不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先谈第一个问题。《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但这个“成立”与其他经贸合同的“成立”并不完全一样,保险合同的成立只表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责任并不一定开始。而经贸合同的成立则表示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两者是可以不同的,保险合同成立在前,保险责任开始在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法院之所以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但应当说明的是,《保险法》实施后,一切保险活动只能适用《保险法》规范调整,《保险法》第3条就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如果《保险法》中无明确具体的规定,那时才适用《合同法》等其它法规。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在《保险法》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采用《合同法》显然是欠妥的。 再谈第二个问题,即保险费的交纳是不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是否已交纳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保险责任的承担和交纳保险费是相互独立、无因果联系的,不能牵扯在一起。这种观点显然违背了《保险法》 第14条的规定。从理论上说,一方面,保险是集千家万户之财帮一家之灾,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先享受赔偿的权利,之后才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大家都这样,那保险人的赔款从何而来,即使赔得精光也只能满足极少部分人的要求。这样,保险人既无法生存,更谈不上发展。另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最大特点是保障。保险人通过科学测算,厘定费率,收取众多人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补偿个别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是保险人赔偿的基础,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否则,保险人没有保险费收入,就无法提取各种准备金去建立保险基金,也就无法实现保险的保障功能。 四、启示 1.本案中,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只约定了保险费的交纳,而无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这是不应有的疏漏;2.保险人应积极催收保费,必要时可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3.法院在审理保险案件时,应准确适应《保险法》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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