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保过程中出险保险人会赔偿吗?

一、导语
人世间的许多事情,真是无巧不成书。在保险实务活动中也会发生一些巧事、难事,如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单上的内容并在投保单上盖了章,保险人也同意承保,但投保人尚未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也未出具保险单,这时被保险人处却发生了火灾,保险公司会赔偿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9年11月的一天(周六),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按其同年10月底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和存货账面余额的50%计算保险金额,保险费率3‰,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起始日期为下周一。保险公司业务员代填了投保单,并由投保人盖章确认。随后保险公司业务员口头告知投保人,下周一公司上班核保后再出具正式保单送达保户,同时收取保险费。
周一早晨一上班,业务员将投保单交公司核保人审核,核保人在审核了投保单上的所有要素后,在特别约定栏中加注了“按资产50%承保,损失按50%赔付”的约定,并交出单员出具加注了核保人特别约定的保单。出单员在出具保单时又根据公司内部关于不准“倒签单”的规定,将该保单的保险责任起始日期推迟一天至周二。
周一上午,A公司派员取走了正式保单,随后如数交纳了保险费。同日下午3:00,A公司前来报案,称当日上午10时左右,被保险的生产车间发生火灾,造成1名工人受伤,其固定资产、存货损失惨重。
事故发生后,经消防部门认定,该场火灾系“生产过程中,由于液化气泄漏,引起爆炸造成”。随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合计为270万元的赔偿。保险公司接报案后迅速弄清了情况,以出险时间为周一上午,而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的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为周二,故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庭。
A公司认为,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共同商定、由业务员代为填写、最后投保人盖章确认的投保单,已构成了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时擅自将投保单的保险责任起始日由周一零时改为周二零时,这一行为未经投保人同意,不产生法律效力。该次火灾事故发生在投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后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保险公司通融赔付30万元补偿A公司在该次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并捐款2万元慰问在这次火灾中受伤的那位工人;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双方达成一致的有效保险合同,从而了结了这场火灾理赔纠纷案。
三、点评
这起纠纷发生的根源,是:对保险合同成立要素的不同理解。《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可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本案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商谈有关保险事宜,并由业务员根据投保人意思代填投保单,表示了向保险公司发出了保险要约的申请;业务员代填投保单是业务员为投保人服务的一种方式,而非业务员的一种承诺。当保险公司审核投保单时,加注了赔付方式的特别约定并修改了日期,该特别约定及修改的日期表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原要约进行了变更,即反要约;该投保单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A公司取走了保险公司加注了特别约定、修改了日期的保险单并缴纳了保费。
具体地说,周一上午保险公司在审核投保单时,对赔付方式以及保险期限进行了变更并出具了保险单,这只能被认为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反要约;它在没有得到投保人同意前,并不能表示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协商一致。但当投保人无异议地取走了保险单并如数交纳了保险费后,即表示投保人对保险人反要约的同意和默认,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至此,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才是有效的保险合同;而依据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期限,该场火灾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当然,在处理该案过程中,保险公司从被保险人的巨额损失出发,考虑本身在服务过程中确有不完善之处,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给予部分通融赔付,这是值得称道的。
四、启示
作为投保人来说,在接受保险人的正式保单时,要认真核对有无删减或增加的内容(约定),如有,要认真考虑;倘有不明白、不同意的地方,可及时提出甚至可以另外找别的保险人投保。
对保险公司来说:1.要进一步进行快捷周到的服务,及时审核、回复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以便投保人能及时更改要约或选择新的保险公司投保。2.应教育员工增强责任心,如本案中,业务员未能提醒投保人要约合理的保险期限。3.在更改了投保人的要约后,应及时与投保人沟通,至少应特别提醒投保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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