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军”
5月5日,从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传出好消息,根据国家和省人社厅的安排部署,凡目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城镇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外的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本人自愿,均可办理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申报时间从即日起到今年年底。也就是说,曾在城镇企业工作过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要达到政策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补缴)年限满15年的,均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要符合3个条件曾在城镇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手续办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劳动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者《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满10年;二是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三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有原始资料的人员,需提供原始档案或用工协议(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调整表等历史资料,证明其工作经历。对于确实曾经在城镇企业工作但原始资料缺失的人员,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提供证人(3人以上)的证言、单位公示材料和单位正式文件,证明其工作经历(如果单位不存在的,也可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的公示材料和正式文件证明)。
养老保险的补费办法及年限比例据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主任孔彪介绍,鉴于这部分人员1995年之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时段不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为此,允许其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对于缴费基数和比例,须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照当时当地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参保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参保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补费基数。
参保补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据孔彪介绍,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参保补费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应一次性补缴满15年。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计发办法计发,从应缴已支付保费和利息补缴到位的次月起开始发放,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养老金不再补发,历年的增资不再补增。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可以参与调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比照超龄人员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一些参保补费后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向后顺延缴费至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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