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失业保险制度上推进城乡一体化实现同城同待遇
谷雨润春更添生机。
上海近日出台实施促进沪郊农民就业的一揽子政策,旨在着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预计这一揽子政策将惠及本市近90万农村户籍劳动力,例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一样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困难人员的离土农民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之后,可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扶持。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重要课题调研成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近期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实施一系列就业促进政策举措,相关政策举措凸现三个亮点:一是在失业保险制度上实现本市户籍人员同业同制度、同城同待遇。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将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5%,农村户籍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为0.5%。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对于政策出台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仍可按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二是对本市土地流转的离土农民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对于大龄离土农民,一方面,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七种类型中增加大龄离土农民类型。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离土农民,在服从安排,不挑不拣的前提下,确保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安置就业。离土农民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被用人单位吸纳后,用人单位可享受每人每年16000元的补贴扶持。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离土农民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扶持。另一方面,通过灵活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帮助大龄离土农民通过灵活就业这一门槛较低的就业形式实现较为稳定的就业。对于4045(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离土农民,灵活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于4757(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及以内)离土农民,灵活就业后每月可按规定享受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岗位补贴。三是实施对农村户籍人员的专项就业扶持政策。包括进一步提高跨区就业岗位补贴和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等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专项补贴标准,两项补贴的市级标准均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同时要求区县对配套补贴标准予以调整,积极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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