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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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及其职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二)股份制企业;(三)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四)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本市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以依照本办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保障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和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逐步建立适应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本市及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行政管理。负责编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养老保险费用的收缴、支付和保值增值;对违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本市及各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照分工负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收缴、管理、支付、查询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办理劳动行政部门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宜昌市胜利四路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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