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15元保一年
日前,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学生、儿童基本医疗,防范意外伤害风险,就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学生意外险)制度有关问题发出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学生意外险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保险,适用于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托儿所、幼儿园及保育院的儿童还有其他未成年人(含新生婴儿)。《通知》规定,学生意外伤害是指学生、儿童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伤残或者死亡。《通知》规定建立学生意外险基金。学生意外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缴费中划拨。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的由学生意外险基金予以报销;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学生意外险理赔标准(一)意外伤害:学生、儿童发生的3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二)意外伤残:学生、儿童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由学生意外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1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1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2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25000元。(三)意外死亡:学生、儿童因意外导致死亡的,由学生意外险基金一次性补助30000元。《通知》规定学生意外险医疗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报销范围,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执行。
不属于学生意外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属于参保人员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二)受益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四)参保人员酒后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五)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六)参保人员发生精神疾患的;(七)参保人员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八)其他不符合学生意外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通知》要求,商业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7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7日内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收集。对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学生、儿童,商业保险公司应分别按照学生意外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应待遇。其中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费用分割单(附电子明细和费用票据蓝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30日内拨付给相应的商业保险公司。学生、儿童发生意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应享受的待遇。参加学生意外险的学生、儿童,同时参加其他同类商业保险的,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学生意外险基金予以报销,再由相应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协议)相关约定报销。
《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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