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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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4月1日起实施。
该《细则》规定,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学生个人不缴费。自2008年开始,学校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不再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支付范围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该《细则》还规定,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者身份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处方、转帐支付授权书等材料。商业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7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7日内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学生发生意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应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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