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又有新规定
医保新政策让参保群众心里乐开了花“您听说了吗?咱们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调整了:门槛降低,报销比例提高了,真是越来越好了。我啊,还要赶紧去宣传,这么好的事要让大家都知道。”徐官屯街新刘庄村的张大娘乐呵呵地逢人便说。连日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调整,成了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主要话题。
据了解,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主要涉及三方面,分别是:(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制度。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制度。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三)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0年度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其中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60元、350元和220元分别调整为580元、370元和240元,增加筹资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分担,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学生、儿童参保筹资标准不变,其中政府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贴。
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为保障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纳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保障范围。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分别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列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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