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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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4年4月22日上午,王女士经过孙先生家门前的马路,打算去孙先生家问路。不料孙先生家冲出一条大狗,一口咬住王女士的脸,将她扑倒在地。经鉴定,王女士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为此,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孙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但孙先生称,王女士并非经过他家门前,而是直接进入了他家。“当时狗在叫,我提醒她狗很凶,让她快走,但她不听,后来狗挣脱了链子,冲出铁门把她咬了。”孙先生认为,他平时都将狗关在笼子里,事发当天是因为打扫卫生,才临时将狗拴在了窗口,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终,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孙先生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说,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然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动物饲养人一定要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尽到合理的看管义务,尤其是烈性犬一定不能掉以轻心。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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