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离开现场,法院判决返还保险公司122000元
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本来所招致的赔偿责任,均可以通过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保险公司买单,但由于李某擅自离开现场,最终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5月4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判决李某返还保险公司垫付款122000元。 2011年,被告李某为其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同年冬天,李某驾驶保险车辆与丁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丁某当场陷入昏迷,李某因车辆落水而浑身湿透。
事故发生后,李某先报警并呼叫了120急救,还打电话通知其姐夫过来协助处理。因事故发生地较为偏僻,其姐夫从附近及时赶了过来,但警察和急救车迟迟未至。李某觉得太冷,未继续等交警来处理就离开了现场,由其姐夫将伤者送往了医院。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构成肇事逃逸,应对该起事故负全责。 此后,保险公司因认为李某属肇事逃逸而拒绝理赔交强险和商业险。受害人丁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122000元,李某向丁某直接赔偿10万余元。
保险公司依法作出赔偿后,又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其垫付款。 经审理,该院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既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如由保险公司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也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则与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保护现场、救助受害人、报警并等候接受处理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良好风尚相悖,不利于为社会树立鼓励驾驶人谨慎、守法驾驶车辆的正确司法导向。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对受害人丁某的赔付义务,现行使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责险时,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了肇事逃逸、醉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本案中,肇事人李某虽然自己浑身湿透,但面对受害人受伤昏迷的情况,显然应选择立即送医。且其离开后未及时赶回现场或医院,将导致交警部门难以判定车辆驾驶人的真实身份、驾驶时的身体及心理状态,例如是否涉嫌酒驾、醉驾情形等。因此,法官综合认定其行为应构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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