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两企业被判补缴职工社保费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是单位法定的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对此置若罔闻,不缴、少缴、欠缴现象大量存在。近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因拖欠职工社会保险金而引发的诉讼。
杨长军是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劳资双方于2009年1月1日签订一份5年期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2014年,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杨长军和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后向该市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了新创业公司为杨长军补缴2007年11月至2014年9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的仲裁书。但是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不予认可,而是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仲裁书。今年3月,该市驿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定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应为杨长军缴纳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4月10日,该市驿城区法院对另一起因社会保险金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事情的简单经过是这样的:当事人李文法于1999年7月25日应聘到河南中原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公司于2007年4月开始为李文法缴纳养老保险,2010年4月起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为此,李文法多次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但公司迟迟未予补缴。双方矛盾激化后,李文法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2014年12月18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骆驼饲料公司为李文法缴纳2001年12月至2007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缴纳2001年12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就是这样一起法律事实清楚的官司,由于双方意见不同,最终还是打到驿城区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河南中原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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