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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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潮州中院审结一宗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判决驳回某行政机关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3年7月13日上午,某校教师陈某按学校的工作安排回校开师生会,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返回潮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陈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的父母向某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该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的父母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行政机关不服,上诉至潮州中院。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案中,陈某回校开师生会后驾驶摩托车返回潮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陈某的下班路线应视为合理的下班途中,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某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如果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注意收集证据,以便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也为日后申请工伤认定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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