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开始施行
近日,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并开始施行。要求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在省财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一个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收入、支出专户,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用于统筹资金归集并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药费用、向城乡居民支付补偿费用。
原标题:《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开始施行中国甘肃网6月25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近日,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并开始施行。要求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在省财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一个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收入、支出专户,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用于统筹资金归集并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药费用、向城乡居民支付补偿费用。
《办法》明确,甘肃省医改办牵头负责大病保险的管理与考核工作,负责大病保险服务合同的签订,研究解决大病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向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参合、参保人员信息和理赔数据信息,为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提供各项便利条件。
要建立受理渠道和反馈机制,督促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严格履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对违约行为及时处理。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费用的管控,及时查处和规范服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和审核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大病保险专户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资金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研究贫困医疗救助同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为“一站式”报销服务提供便利;保险业监管部门要做好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办法》明确,考核对象为承办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补偿服务开展情况等内容。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县级及以上能够开展基本医疗即时结报的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服务窗口并能够实现大病保险即时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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