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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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虚假诉讼案件获改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即赵某某无权参与侵害柴某某的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此外,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6月26日11时许,柴某某驾驶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岙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岭工业园路口左转弯时,与沿岙东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致车损、柴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向交警部门提供结婚证称自己系柴某某之妻。后赵某某与柴某某的女儿(与前妻所生)、柴某某的母亲以柴某某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作为共同原告将半挂车驾驶人、登记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获得340764.38元赔偿金。
判决生效后,柴某某的母亲及女儿发现赵某某并未与柴某某登记结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柴某某的母亲和女儿不服,向城阳区检察院申请抗诉。经调查核实,查明赵某某与柴某某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赵某某无领取柴某某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遂提请青岛市检察院抗诉,同时将赵某某涉嫌伪造证据的刑事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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