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2015年年底前,大病保险将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群,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也就是说,参保的农村居民如果患了大病,也可以享受到相关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这意味着,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将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简单地说,就是有了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就可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基础上,再享受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的报销。
支付比例分5档,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
此外,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部门将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发挥托底保障功能。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将及时调整大病保险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据悉,我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省人社、卫生、财政、保监部门将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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