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案例:某家具厂因生产原料告急,加上资金紧张,便以50万元的低价从盗窃者手中收购了一批价值80万元木材,其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总保额560万元,其中原材料分项保险金额为80万元,并签订了保险合同。三个半月后,家具厂因淋漆车间起火发生火灾,损失290万元,其中,原材料损失近40万元。从表面上来看,家具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但实质上,家具厂收购盗窃财产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这家工厂对所投保的这批价值80万元的木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由于保险公司掌握到了家具厂非法收购盗窃木材的证据,最终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对原材料发生的40万元损失拒绝赔偿。这个案例说明,投保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确定的经济利益,投保人非法的权益是不能成为可保利益的。例如通过贪污、诈骗、盗窃等得来的财产以及走私品、违禁品等都不具备保险利益。需要强调的是,财产保险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同样无效。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不确定的利益与非经济利益,同样不能成为保险利益。那下面小编就通过对这起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给大家聊聊保险利益原则这个话题。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保险人的资格;二是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它的重要作用:首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其次,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危险因素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保险关系,而保险利益的变动正是导致危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再次,限制赔偿程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果不坚持这个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最后,有消除赌博的可能性。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就在于保险中存在保险利益,赌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就意味着投保人可以不受损失而得到赔偿。好了今天的保险课堂内容大概就是这些,你都学会了吗,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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