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保险案例分享
"导读:深圳作为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试点城市之一,2008年开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4年,深圳人居环境委员会与深圳市保监局研究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引入保险经纪公司,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创新。深圳市各保险公司在传统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基础上,增加10类附加条款和9项特别约定,将自然灾害、精神损害、自有场地清污、应急处置费用、货物运输贮存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清理费用,以及因意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合理施救费用等均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作为重要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2007年试点至今,已经7年有余。截至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省、市、自治区已经达到28个,投保企业累计达2.4万家次,提供风险保障568亿元,涉及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多个行业,对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减轻企业负担、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违法成本低等原因,企业投保动力不足,加之理赔案例不多,各地在推广过程中仍面临不少阻力。而保险责任范围窄、保险产品单一、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也需要保险公司深入思考。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是否有助于问题的改善?如何才能让企业认识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日前,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中欧环境治理项目联合主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国际研讨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业界专家等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企业为何不愿投保?分散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防患于未然,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对环境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仍是一个尴尬的现实,这也就导致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动力不足。就在上周,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在其官方微博晒出了对青岛崂特啤酒有限公司的罚单:崂山分局在夜间突击执法检查中发现,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氨氮、COD浓度分别为15.2mg/L、66mg/L,分别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4倍和0.32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崂山分局对其处以罚款654元。这一看似荒诞的处罚金额,恰恰反映了环保处罚的现状。这样的处罚金额,怎么能震慑企业?更为典型的案例是紫金矿业。“紫金矿业在2010年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当时专家估计生态环境损失高达数亿元,但最后企业的民事赔偿只有3000余万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如果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进行罚款。所以,对紫金矿业的罚款只有900余万元,对企业的震慑力很低。”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政策处处长燕娥说,目前,发生污染事故后,民事赔偿实际上只承担直接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费用,大部分生态损失是没有承担的。处罚力度不够,加之没有强制性法律要求,使得企业投保意识不强。无论地方环保部门还是保险公司,都希望能够明确强制依据。各地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出台政策措施、明确强制保险企业名录是主要方式之一。去年2月,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因为保险费率的高低与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挂钩,这就促进了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据燕娥介绍,他们在与铅酸电池行业企业座谈时,企业表示已经把投保成本作为企业环境成本的一部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风险企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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