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得拒赔的几种情况

“车险、家财险、健康险、意外险……现在,保险已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面对各个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面对一沓沓厚厚的保险合同,你注意过买保险时的一些法律风险吗?今天,我们就一起结合案例,引用海淀法院民三庭的宋硕法官的解析,来看看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吧!一、网络投保免责条款也要明示徐小姐准备去内蒙古大草原旅行,由于需要自助驾车,因此她在网上购买了一份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在随后旅行途中,徐小姐因骑马不幸摔伤骨折。然而,保险公司以“徐小姐从事高危活动,属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但是,徐小姐在购买的过程中并没有看到免责条款的内容,只是在保险公司通过邮件发送的保单中有注明,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赔吗?宋硕法官提示,新司法解释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徐小姐购买时,该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说明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人上车险一样可获赔李先生打算将北京的轿车变卖,正好,张先生急需用车,经多次摇号,均未取得购车资格,于是跟李先生商量购买此车,并且约定获得摇号资格后再办理过户事宜。此后,张先生在购买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时候,都在保单特别约定处注明行驶证车主为李先生。今年3月,张先生驾车时与前方车辆追尾,支付修理费5.2万元。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先生不是行驶证载明的实际车主,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宋硕法官认为,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张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是应该得到理赔的。三、核赔超期,被保险人可索赔损失周先生购买的水泥搅拌车行驶中遭遇车祸,除车辆前部受损外,罐体中的水泥凝固,整个罐体需要更换。周先生报案后,保险公司派出定损人员对车辆进行了3次查勘。然而过了两个多月,保险公司也没有向周先生出具受理意见。周先生多次与定损员联系,但对方均以“车辆受损部位特殊、情况复杂”为由进行拖延。宋硕法官说,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对于超过30日出具核定意见的,被保险人除有权获得保险金外,还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因拖延核定遭受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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