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获赔要不得
先出险,后投保。这样的做法,往轻里说,是违反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往重里说,可能会触犯法律,甚至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2010年6月,白某、孟某在明知江苏龙海船舶公司在建的植物油船主机曲轴进水而锈蚀受损的情况下,为挽回损失,指使相关人员,采取事后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江都支公司投保,并采用向主机里注水等手段伪造保险事故现场,随后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警并提出125.26万元的索赔申请。2011年12月7日,龙海船舶在理赔未果的情况下,主动向保险公司撤回理赔申请。2013年4月17日,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认为龙海船舶公司、白某、孟某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因其犯罪未遂,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事故已经发生,却因为并没有投保过相关险种,无法申请保险理赔,转而想到“办法”,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赶紧投保一份相关的保险。等待数日后,谎报发生事故的日期,从而申请相应的保险理赔。类似江苏龙海船舶公司这样“先上车后补票”,打“时间差”的做法,在保险业内有个专有名词叫作“倒签保单”。也就是先出险,后投保。但这样的做法,往轻里说,是违反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往重里说,可能会触犯法律,甚至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其实,不仅仅是在财产险领域,在人身险领域,也常有这类事件发生。比如,明明已经罹患癌症的人士,却隐瞒自己恶化的身体状况,投保一份健康险,以期在不久的将来申请保险理赔。明明是已经因意外摔伤了,却像普通人一样,投保一份意外险,事后再申请相关理赔。这不,2011年6月,深圳就曾发生一起“倒签”的意外险保单事件。被保险人杜某于2011年6月22日投保某保险公司意外险卡式保单4份,其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2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责任4万元。6月24日,杜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自己因想从卧室的壁橱最高层取东西,不小心摔伤致椎体压缩性骨折,病历记录因高处坠落伤及腰部住院治疗,故向该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到杜某家中进行现场查勘,询问被保险人及家属并验伤。但在事故发生地,调查人员实地查勘试验发现,壁橱取东西的高度不需要用两个板凳,摔伤原因存在疑点。调查人员随即走访被保人住所附近居民,得知被保人是在老家摔伤,且并无急救车将其拉走一事,此与被保人病历自诉不一致,存在投保前就已出险可能。调查人员再次询问被保人家属,家属承认事发后曾到深圳市XX医院治疗,后转至深圳市XX骨伤医院住院治疗,同时查及被保人投保前在深圳市XX医院就诊病历,确定被保人杜某是在2011年6月20日已出险。后于2011年6月22日投保意外险卡式保单4份,属倒签单,故以事故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拒付处理。杜某本想利用卡式保单投保,无需核保即可生效等便利之处,利用“时间差”来获取不当保险金,孰料被保险核赔调查人员揭穿真相,难堪之余肯定也相当懊悔。这类“先上车后补票”的倒签单,属于保险中的“逆选择”做法。为了规避这类道德风险,除了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主观上不要因为贪小利而选择触碰这类违规、违法行为外,其实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本身也已设置了一定的“防御墙”。比如,在常见的健康医疗险产品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这样的设置,就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以免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某一保险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而故意抓紧时间投保以获得赔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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