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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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属两个不同的险种,其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并不完全相同,故同时投保两险种不属于重复保险。分别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并不是按《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的按比例分担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6条之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有人认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存在相同之处,如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上述两项险种,则属于重复保险行为,两家保险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不对,主要理由是:1、“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属两个不同的险种,其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并不完全相同,故同时投保两险种不属于重复保险。2、根据《保险法》第56条之规定,重复保险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是保险金额总和是否超过保险价值,如低于保险价值,则无重复保险可言。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相当于法条中的保险金额,损失赔偿责任相当于法条中的保险价值。“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决定了其不能承担被保险人的全部责任风险,则对于 超过“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的风险实际上并没有投保,此时,被保险人就超过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的风险单独投保并不属于重复保险。因此,分别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并不是按《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的按比例分担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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