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百姓得到了什么
一旦全国大部分城乡居民都被纳入了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运作的“大病保险”系统,那么消费者在日常投保规划中,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量减少商业重疾险的保额。2012年9月3日,全国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我国这一针对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方案,有哪些特别之处?保障程度能有多高?到底能否在将来为老百姓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今后我们在为自己和家庭成员安排商业保险规划时,策略上是否因此需要有所改变?我们不妨一起来研究下。《意见》指出,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将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这种运用现代金融保险工具,发挥“经济杠杆”效用来盘活“救命钱”,应该是结余基金最佳利用的方式,使政府少花钱、老百姓少负担,又能大幅提高应对重大疾病的保险水平。其实,在全国城乡大病保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有不少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了一些地方的城镇和新农合中的大病保险工作。那么,一旦全国大部分城乡居民都被纳入了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的“大病保险”系统,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原本非常看重的健康医疗险部分,投保策略是否需要有所变化呢?答案是肯定的。由于社会层面的大病保险对罹患的重大疾病限制比商业重疾险条款来得宽松,同时,社会层面的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不低,在“高额费用”以上有50%甚至更高的报销程度,因此理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老百姓看大病的经济负担。有鉴于此,将来如果城乡居民都参加了社会层面的大病保险,那么商业重疾险的投保顺序可以往后推移安排,同时商业重疾险的保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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