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是员工福利吗?
李某是一家制造企业的技术员。企业为所有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并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为每人20万,责任期限1年。投保半年后的一天,李某在外出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时,因车祸意外身亡,交警认定李某属无责方。其家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了丧葬补助金、供养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得知该企业另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后,李某家属向企业和保险公司提出了20万元的赔偿申请。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不是保险合同上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单明确说明,保险责任以李某生前所在单位依法应尽的赔偿责任为限,该赔偿责任现已由工伤保险基金完全支付;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并没有发生实际赔偿费用;因此予以拒赔。李某家属认为,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是员工福利的一种,员工因工身故,用人单位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家属理应获得保险赔偿,遂将该企业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某生前所在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已尽,保单并无额外赔偿的特别约定,故对李某家属的请求不予支持。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和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充分的。这主要是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4款对于责任保险的定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对于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限额的理解。在生活中,有许多人和本案中李某家属有同样的误解,认为雇主责任保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任何因工所致的生命、财产损失,员工或其家属都能在该保险项下获得赔偿。这其实是将雇主责任保险同一般的团体意外保险、团体健康保险混淆了,是对责任保险的一种误解。事实上,雇主责任保险是为了释放或减轻雇主因民事赔偿责任带来的经济负担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它所承保的并非是员工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是雇主对雇员依法应尽的赔偿责任。据此,本案中,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李某生前所在单位,只有当该企业在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项下,有实际的赔偿支出发生,作为被保险人的雇主才能按照其实际支付金额,且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在上述案件中,我们看到,在同雇主责任险的竞合关系中,工伤保险优先启用。但这是否就意味着雇主责任险是没有必要的呢?事实上,大多数的工伤事故并不直接导致死亡。依据《条例》赔偿标准,在员工伤残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旧需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这些都可以在单位所购买的雇主责任保险项下获得保障。另外,市场上有少数雇主责任保险,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附加有特别约定,允许因工伤亡员工及其家属在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之外,根据其伤亡程度,享有不超过保单责任限额的双重赔付。因此,雇主责任保险,虽然不能等同于员工福利,但却是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获得有效赔偿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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