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局害命骗高额保险案例
寿险传递的是一份“爱意”,是为了减少伤痛而提供经济上的支援,但如果投保人为了获赔而为亲人投保,且为了保险金而刻意制造保险事故,甚至不惜伤害人命,最终不仅无法获得赔偿,还会害人害己。2013年5月,江苏常州发生一起奇怪的命案:身高1.6米多的冯某在1.45米的人工湖中溺死了。更奇怪的是,冯某的丈夫洪某在事发前不久,刚刚为冯某购买了高额的人身保险,包括2份意外伤害保险和1分旅行保险,保额共计450万元,受益人均为洪某。经过警方深入调查发现,原来这一切都是洪某为了骗取高额的保险金赔偿设计的“局”。他对冯某并没有什么感情可言,“没有正当职业、听话、贪财、爱慕虚荣”是洪某看中冯某的关键,婚后第一时间,洪某就匆匆忙忙为冯某购买人身保险,并将受益人从法定继承人改为他一人,然后就实施了杀人计划。洪某叫来了同乡周某“勾引”冯某,约她到当地一人工湖幽会,并故意将电动车开入湖中。不想由于湖水太浅,并没能很好地“创造”一场意外。于是,周某只好将冯某的头强行按进水中,致其死亡。最终,这一看似设计巧妙的犯罪行为并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被告人洪某被判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洪某为了得到高额的保险金赔偿,诱骗冯某与其结婚,当获得合法夫妻名份时,将自己作为唯一受益人为冯某投保,随后再残忍地将其杀害。可以说,整个设计谋害的过程是极其残忍、恶意的,但同时,也折射出洪某、周某对保险、对法律的无知。实际上,洪某原本的设想就有很大问题,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保险法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在我国《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首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洪某为冯某投保并没有征得她本人的同意,包括受益人的二次修改,也并非出自冯某本人之手,因此,这份保险合同从开始就是无效的。而之所以《保险法》会有如此规定,正是为了防止同类道德风险的产生。保险传递的是一份“爱意”,是为了减少伤痛而提供经济上的支援,但如果本末倒置,为了获赔、为了保险金而刻意制造保险事故,甚至不惜伤害人命,最终不仅无法获得赔偿,还会害人害己。另一方面,从保险合同角度考虑,一旦确认被保险人的身故是投保人故意为之,是绝对不可能获得经济补偿的。在所有人身保险的免赔责任中,都将“主观故意”排在首位,条款都会写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情况属于免赔责任。为了杜绝此类骗保事件,保监会、保险公司都做出了不少努力。比如设有电话回访机制,在网络投保、电话投保后,都会致电被保险人本人,确认投保意愿的真实性,同时,也向其核实保险金额、受益人范围等。一旦发现与本人所知情况有所不同的,将会对合同作进一步调整、审核。如果是书面订立的合同,一旦发现并非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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