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住院事实聪明反被聪明误
2006年12月至2011年8月,上海市崇明区某医院吴某以自己的名义,在5家公司投保多种住院医药费补助险和每日住院津贴险,随后在其本人并未实际接受治疗的情形下,通过取得虚假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医药费收据等方式,虚构其本人先后7次入住上述医院接受治疗的事实,随后以其个人名义向5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08年12月至2012年9月,吴某冒用他人名义,在3家公司投保前述相同险种,采用前述相同方式,虚构他人先后14次住院接受治疗的事实,随后以被冒用人的名义向3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最终,吴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如果说有些人在住院过程中,因为自己有商业医疗保险而选择“小病大治”,比如“趁机多住几天医院,把身体养得更好一点,反正有医疗保险可以报销”,那么最多属于一种道德逆选择,情节大多较轻,保险公司也不会来追究。但在本案中,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恶意虚构本人和他人住院事实从而申请商业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理赔。而且他从2006年至2012年这么长的时期内多次利用类似手段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看似非常“聪明”,实则已经构成保险诈骗和诈骗罪,最终东窗事发,令自己身陷牢狱之灾中,真应了那一句“聪明反被聪明误”!原本,人们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医疗费用支出的损失,是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补充保障手段,或者是为了弥补因为生病住院无法工作而产生的潜在经济收入损失。医疗保险的核心是治疗,完成了治疗的过程,就实现了医疗保险的保障目的。但这样的制度设计,并非是鼓励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用商业医疗保险去获取超额利益。如果想利用商业医疗保险凭住院病例记录、医疗费用支出发票等报销的制度设计,虚开、高开住院费用,从而实现“盈利”,是不可取的。若像陈医生那样故意虚开床位,制造并不存在的住院经历从而“赢取”保险金,更是违法行为!大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或是已参加了补偿性质的商业医疗费用保险产品的人群,不妨选择定额给付型的商业医疗保险,可用于弥补住院期间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损失。住院津贴性质的商业医疗险种,仅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的,与医疗费的具体发生并不相干,理赔时也不需要原始发票,不受补偿原则限制。总之,投保人在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保险时,最好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组合投保,以便能使自己在遭受风险时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又不必承担太多的保费成本。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