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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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在好不容易选购了一款合适自己的意外伤害保险之后经常会问到自己:这个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多久啊?为什么合同上既有保险期限又有责任期限呢?如果到时候出了意外状况到底要按照哪个期限来执行呢?现在为大家来一一解答。比如你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所填写的保险期限是2014年3月1日到2015年3月1日,那么这就说明这张您所签署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从2014年的3月1日到2015年的3月1日整整一年的时间。那么保险合同中的责任期限又是怎么一回事呢?目前大多数的合同中责任期限都是半年180天,这个期限就是指当投保人发生意外以后,一般都会报案,报案后的180天以内都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间,也就是说就算投保人发生意外是在2015年的2月28日,但是当时马上报案让保险公司进行了受理,那么责任期限就从2月28日开始了并持续180天,虽然已经超过了保险期限但是只要在这180天的责任期限内在住院治疗的同时进行了伤残的鉴定以及伤残程度的鉴定,对投保人所遭受的损失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公正的鉴定,那么保险公司就会在此责任期限内进行理赔,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投保人的一种权益保护。现在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会骗保,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权益,为了规避一些道德风险,对于投保人所受伤害的残疾程度鉴定也是愈加的严格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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