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利于建筑业的安全管理
(1)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利于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了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的安全责任。如果出了事故经调查属于其责任的,要赔偿一定数额的费用(保险公司的费用按规定支付)。 从而促进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得以落实,并将大大激发现场管理人员抓安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实施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安全部门在检查监督安全工作时,仍负有宣传教育的责任。在保险理赔及事故调查处理中,企业必须提供对被伤害职工安全教育的有关材料。因此,各企业投保后,并不会放松对职工的教育力度,相反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3)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使事故统计上报制度得以落实。在过去的行业安全管理中,最困难的是事故统计工作。企业施工布点多,人员来自四面八方,虽然规定用工必须经企业人事部门认可,但常常出现项目经理私招乱雇的现象。一旦出了事故,项目经理为了逃避处罚,常常采用出钱避责的做法,造成费用超标,责任不清,给以后组织施工带来隐患,也使事故统计工作常处于数据不准,统计不实的状况。 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将减少隐瞒事故不报的现象,使行业事故统计准确可靠[5]。 (4)保险公司的专业化服务有利于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机构要组织专家随着工程的进程对安全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提供合理的防损意见,这样将有利于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对 企业来说,虽然投保将付出一笔额外的费用,但由此可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5)以保险为手段,奖优罚劣,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使建筑业的生产方式更加规范、文明、科学,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从我国一些省、市几年来建筑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情况来看,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安全管理得以逐步规范,建筑施工工伤事故率逐年降低。如上海市1998年的事故数量只有1995年的1/7,1999年比1998年下降了12.5%,此后几年又有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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