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险限制性除外责任
保护教育:限制性除外责任提出保险理论一般将除外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原因除外,即规定保险人对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如规定保险人对于因为战争或军事行动造成的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另一种是损失除外,即规定保险人对何种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如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医药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286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经验型的分类在逻辑上不具有子项不相容和同一标准的性质。实际上现实生活中的除外责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除外责任,另一类是约定除外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几种普遍的除外责任在适用于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险时可以商榷。除外责任的表述主要是列举式的,举两个较典型的例子: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还本保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海外旅客人身意外险条款还规定,慢性疾病、传染病、分娩、怀孕、流产或牙科疾病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手术治疗所致的死亡;打猎、登山运动、滑雪、各类特殊旅游活动及参加各种竞赛、斗殴或因酒醉、服用药物、神经错乱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行为、旅游、竞赛等活动是几乎所有意外伤害保险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致害因素,有必要在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险中进行探讨。 限制性除外责任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对一般除外责任的限制情况。限制性除外责任对应于非限制性除外责任,后者指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的保险标的损失情况。目前在保险理论上提到除外责任几乎就是本文非限制性除外责任的概念,对于限制性除外责任似乎足以从基本责任或特约责任的角度加以阐述。事实上,基本责任与特约责任也是相对的概念,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险限制性除外责任对于一般人身伤害保险可以视做特约责任,而对于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险又可成为基本责任,而无论基本责任还是特约责任都不能反映除外责任的相对性,在保险实践中正是除外责任的相对性导致特约责任的产生,进而可能发展为基本责任,故意犯罪这类免责的绝对性不能垄断除外责任的全部情况,因此以非限制性除外责任表述限制性除外责任则强调除外责任普遍性中的特殊性。 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险限制性除外责任是为充分体现保护教育的功能而设立的。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险保护教育包含四个方面:1.保护受伤害学生。给付保险金,抚慰学生、家长等,减轻监护人等的经济压力,最大限度减少意外伤害对未成年学生成长的不良影响。2.保护学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险限制性除外责任287校。转移学校可能承担的主要经济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免除赔偿纠纷对正常教学的干扰,使学校能够按照教学计划大胆地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有益的活动。3.强化学生守法意识和道德观念。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导致自身伤害不予赔偿等。4.促进学校管理。学校方面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保险金与伤害损失的差额部分仍然可能由校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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