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回分保费用
保险公司的分保保险业务摊回分保费用,是办理初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分保保险业务,在向对方支付分保费的同时,向对方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以弥补初保人的费用支出。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保险业的计税营业额为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因此,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概述 摊回分保费用的会计人员如果是境内分保险业务,初保人承揽一项保险业务,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还有一个再保险人,就在中国境内找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作为分保人,假如初保时收500万元,付给分保人200万元,由初保人缴纳营业税,分保人不再缴纳。如果是境内保险公司承揽一项标的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业务,收取500万元,找新加坡的一家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人,支付200万元,由境内初保人代收代缴境外分保业务的营业税,这是境外分保险业务。一旦出现理赔事项,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先向客户赔付,再向新加坡的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假设新家坡的保险公司返回给境内保险公司100万元,这100万元就称“摊回分保费用”。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金额大于一定的数额,必须要向再保险公司分保(这是由保险公司进行的,程序上与个人客户无关,费用也由保险公司承担),以防止出现巨额赔偿时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而损害普通客户的利益。 向再保险公司分保时,需要向再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这要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中摊回。 会计处理 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摊回分保费用的计算者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二、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三、摊回分保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的,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确认 再保险接受人应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相应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摊回分保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分保费用金额。?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摊回分保费用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摊回分保费用。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计量 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摊回分保费用的计算者1、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当期确认的预估分保费收入和再保险合同约定的分保费用率,计算确定应计入当期的分保费用金额。对于采用固定手续费率的,根据分保合同列明的手续费率在分保费收入预估的基础上进行预估。对于采用浮动手续费率的,根据估计的业务终极赔付率计算实际的手续费率;或者根据历史赔付经验建立模型,采用随机模拟等技术得出平均的手续费支付水平。对于纯益手续费的预估,采用与浮动手续费相同的方法即可。 2、如果对于浮动手续费和纯益手续费无法准确估计,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手续费时,将浮动手续费和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政策规定 摊回分保费用产生的原因—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流为了做好个人所得税款入库、退库工作,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的手续费问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分局可责成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并应按其所扣缴税款的金额付给扣缴义务人百分之一的手续费。二、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由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扣缴税款的金额,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向指定的银行(代金库)办理退库手续,从原缴库的该级预算收入库中退付。扣缴义务人不得自行坐扣。三、对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发生多征的税款,可由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或者税务机关自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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