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也可以设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账务处理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一)企业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在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相关规定 规范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其中《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自成体系,财务制度规范确认与计量,会计制度规范记录与报告;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融合了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这三个制度之间除了规范对象不同外,在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方面也有所不同,采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之后,会计核算方式的差异也带来了一些纳税方面的问题,现就相关政策的差异介绍如下: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分别对应上述的第一层含义的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告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并且按照此计提标准来确定税前扣除金额。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未明确规定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及比例。从监管部门监管及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对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采取据实计提的方法,已发生未报告采取精算的方法计提。 (二)未期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对应上述的未赚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赔款准备,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并按规定比例准予税前抵扣。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当未到期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未来风险时,需要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即第二部分提到的未到期风险准备金URR),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不要求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 问题 1.对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长,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因此,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大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偿债能力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资金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2.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1994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在制度接轨中安排的基建项目和一些清理出来的超规模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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