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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养老保险政策,缴费比例,养老金如何领取2015

季影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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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南宁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741元,上限为13707元。(一)领取条件南宁养老保险领取相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可以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四)领取金额计算南宁养老保险金额包括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职工收入密切相关,因为缴费基数过高,就意味着每月实发工资越少。很多朋友担心,现在缴费基数过高,老了以后领到的钱都贬值了,多亏呀!本文将为您介绍2015南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2015南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南宁市将实施新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新的缴费基数是根据2014年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设定的,南宁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69元。[详见本文参考资料1]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南宁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741元,上限为13707元。  2、缴费比例  南宁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交纳比例为21%,个人交纳比例为8%。  二、2015南宁养老保险如何领取  我们已经知道了南宁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了,那么养老保险该怎么领取呢?  (一)领取条件  南宁养老保险领取相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可以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二)领取材料  1.《南宁市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申报表》1份;  2.《职工退休公示证明》1份;  3.《南宁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增减变动情况花名册》一式2份;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人事档案;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8.本人银行个人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开户清单或业务清单)复印件一式2份;  9.个人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  10.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社保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填写《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并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3、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保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并按月支付养老金。  4、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四)领取金额计算  南宁养老保险金额包括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  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五)领取案例  许先生在南宁工作了一辈子了,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为30年,今年年底就要退休了,现在每月的收入还是5500元,那么退休后第一个月,能领取多少养老金?  按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69元计算,假设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4569×1=4569元,基础养老金=(4569+5500)/2×30/100=1510.35元。  由于30年间个人缴费情况不断变化,我们不知道个人账户存储额具体有多少钱,所以许先生退休后第一个月会领到个人账户养老金+1510.35元的基础养老金。?  三、2015南宁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南宁养老保险转移流程分为广西行政区域内转移和跨省转移:  (一)省内转移  参保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1、参保人首先要到原参保地申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单位或个人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填写《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转入事项,并发出参保人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对个人参保情况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5、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办结后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  (二)跨省转移流程  1、参保人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的原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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