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
【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 ?【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21号令) ?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鉴发[2014]128号) ?【办理主体】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条件】 ?病、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受理范围】 ?1、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市属企业、中央在京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及在市职业介绍中心、人才交流中心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进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2、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本区县所属企业及本地区的中央在京企业(不含原行业统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作、区县职业介绍中心、人才交流中心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的失业人员进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的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材料】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北京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请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印章签字齐全,粘贴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或病历摘要),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 ?2、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北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请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印章签字齐全,粘贴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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