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责任保险急需运行
北京地铁4号线的电梯逆行事故发生后,关注、寻找和排解电梯故障原因,合理界定电梯的生产厂商、使用单位、维护单位应承担的产品安全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成为焦点和热议。而对于广大出行人群来说,这些争议的结论也许并不重要,事故突然暴露出的电梯使用、维保、监督以及责任的空白,才是真正让人们患上“电梯恐惧症”的最重要原因。当电梯的保险设备发生故障后,谁来给我们的电梯出行一个“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成为关注。 电梯责任保险现状 随着城市建筑的日益增高,电梯已成为人们日常“代步”的重要工具,但是目前来看,电梯投保的比率却非常低。据统计,我国目前的电梯保有量已经超过100万台,年增长速度超过20%,而实际上被投保的电梯数量却非常少,2007年大连统计的电梯投保率不足1%。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 对于电梯的使用者来说,专业性和风险意识薄弱抑制了要求。电梯的运作原理以及状况具有相对较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这些专业性抑制了人们去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的能力,转而相信电梯的维修单位或保有单位的维护能力。对于使用者来说,电梯主要是短暂出行的工具,每个人使用电梯的时间非常短,直接忽视了可能出现的异常状况。 对于有电梯事故经历的人来说,造成的直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比较小,更多的是精神方面的惊吓。目前人们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张意识普遍淡薄,要获得法律支持也更加困难。这些原因都导致电梯使用者对于电梯投保没有迫切的要求。 对于电梯的生产单位、保有单位以及维护单位来说,相互之间的监督难以进行,责任难以区分。首先,电梯本身的制造工艺复杂,维修保养等工作琐碎,各参与者相互之间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造成生产企业、保有单位和维保单位之间维持一种凝的信任关系,淡化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的警惕。其次,一次事故的发生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难以进行明晰的划分,责任难以区分也导致电梯生产单位、保有单位和维护单位逃避承担直接责任,缺乏责任感。而电梯使用者忽视电梯事故对自身损害的赔偿要求,也进一步助长了电梯保有人的侥幸心理。 目前电梯责任保险赔偿责任范围有限。电梯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主要是直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其他间接损失如停工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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