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车祸后服毒自杀保险公司买单
一场车祸后,六旬老人自杀身亡。死者家属要求肇事车主承担责任,车主则要求保险公司担责。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车祸后,老人服毒自杀 2006年12月30日,60多岁的老人汤某被管某所雇司机姜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受了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姜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2007年1月,老人治疗好转后出院,医生嘱咐休息三个月。三个月后,医生检查发现老人骨折没有痊愈、动脉供血不足,建议再休息三个月。2007年7月,老人因动脉供血不足等原因再次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好转出院。9月21日,老人在家中服毒自杀身亡。 2007年12月25日,老人亲属提起诉讼,认为老人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要求姜某、管某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 车主和司机则辩称,老人的死亡与车祸受伤没有关系。即使与车祸有关,应按照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交通事故后,老人已经多次治疗好转出院,为什么又在家中服毒自杀?老人的死亡与车祸到底有没有关系?车主和司机要不要对此负责? 一审判决车主赔30% 2008年3月6日,经当事人申请,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调查认为,老人生前存在创伤性事件,且病程超过三个月,已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据此,一审法院于今年5月对此案作出判决姜某、管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创伤后应激障碍仅是汤某服毒自杀的诱因而非直接死亡原因,姜某与管某对汤某的死亡负有30%的赔偿责任。汤某死亡前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姜某、管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终审保险公司理赔对此,车主管某表示“有话要说”。他认为,肇事车辆已经投保,相应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汤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相应的联系,是其自杀所造成,对汤某死亡引起的费用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免责条款,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管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当由管某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予以赔偿。此外,根据双方的保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责任免除范围,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近日,无锡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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