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保险合同的“美丽陷阱”
保险市场鱼龙混杂,业务员水平参差不齐,由于业务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和普通群众对于保险合同的讳莫如深,导致在一份保险合同的签订的过程中陷阱丛生。以下,我们就要一一识破这些美丽的“陷阱”,让消费者能够对此处置坦然,不再盲目跟从。 其一:夸大保险利益,隐瞒保险风险。此种行为多数出现在销售分红险、万能寿险和投资连结类产品中。为了增加顾客的购买欲望,代理人会夸大此类产品的分红功能和灵活保障功能或者不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只是一味地强调其未来可观的投资收益,并大肆渲染,而刻意忽略了其收益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因素。 其二:免责条款无所踪。很多保险纠纷追根溯源,最终发现是代理人在签订保单的时候未告知免责条款,导致消费者诉求无门。虽然保险公司负有保险内容宣传不到位的责任,但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更应该力求据“理”力争,签订保单时,仔细阅读保单的所有条款,不要让自己当初的粗心成为今后保险公司拒赔的借口。否则在向保险公司寻求理赔时,便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其三:条款术语复杂化。目前多数保险合同专业术语多,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不可避免地为普通的消费者设下了文字陷阱。对此,有些代理人借口“专业”,将条款内容刻意复杂化陈述,用这样的“专业”素养表现取得消费者的过分信任,造成消费者在不了解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就签下保单。对此,消费者要了解到真正的专业是要化繁为简,并且不耻下问,要求代理人所作的承诺一一对应到保单上的条款中。 其四:默认搭售。“搭售”之风在车险领域比较普遍。因为与一般保险不同,消费者接触车险往往通过汽车销售公司等中介进行,这些中介也往往标榜所谓的“一条龙”服务。由于消费者的不了解,可能就默认了经办人员的搭售行为,其实哪些险种是要强制购买,哪些是自愿性质的,通过事先了解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额外保险费用。 其五:自设陷阱,画地为牢。其实,很多保险陷阱都是消费者自造的,这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比如,在购买保险前,很多消费者都隐瞒了过往的病史,导致事后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是对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双方共同提出的要求。消费者在签订保单时要如实告知,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否则只能后果自负。 其六: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公司投保时的殷切问候和理赔时的怠慢延误让不少消费者心寒不已。少数经营不规范的公司在理赔时设置重重障碍,出现拖延理赔时间,态度怠慢冷淡的情况,使消费者不能顺利得到其应得的保险赔偿。对此,消费者可以首先与保险公司协商和解;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还可以请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必要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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