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释中的合理期待原则探析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基顿法官对合理期待原则做出了系统的阐释。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法院接受了合理期待原则,并将其作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有力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讲,“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作为一种新兴的法益思潮,体现了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立法精神,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合理期待;解释规则;适用;借鉴 An Inquiry into the Doctrine of Reasonable Expectationin Insurance Contract Explanation 【英文In the 1970s, Judge Keeton a US jadge,made out systemic explanation of the doctrine ofreasonable expectation. As time passed,more and more courts accepted the doctrine and made it thepowerful facility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insured. In this sense,to satisfy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theinsured is a kind of burgeoning thought on interest of law and incarnates legislation spirit of the insurantright first,so we should use it for reference. 【英文关键词】reasonable expectation;formula of explanation;application;use for reference 合理期待原则是美国法院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所采用的最新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1} (P20)在保险业发展的初期,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对平等的谈判能力,例如早期的劳合社保险,保险人在劳合社咖啡店寻找投保人,兜售保险,双方谈判的时间充足,与此同时,因为交易类型简单,所以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有清晰的了解。{2} (P11-12)但是时至今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千变万化,每天签订的保险合同更是数以万计,这就决定了保险合同不得不进行技术化、定型化和标准化的处理,保险合同成为格式合同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格式化的保险合同简化了合同的订立程序,适应了保险合同当事人进行频繁的、重复性交易的需要,节省了交易成本。但与此同时应当看到的是,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事先备制,极少反映投保方的意图。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除此之外别无他法。事实上,保险合同的格式化又促成了保险合同术语的专业化,而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对保险人极为有利。所以,当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专业理解与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存在差距时,应遵循“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原则,按照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方式进行解释。下文中,笔者将针对美国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进行深入的考察,希望能对我国的保险立法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合理期待原则的发展进程 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背后存在着丰厚的历史背景与社会积淀。早在1925年,20世纪最伟大的合同法学者之一Karl Llewellyn教授认为,法院在阅读标准合同的时候,应当深入分析处于弱者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希望合同中究竟包含什么内容,并举保险合同作为例来印证他的观点。Karl教授认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合同后有权得到其所期待的保护,这时不应过多考虑保险单的除外规定。{3} (P665-673)另一位合同法巨匠Friedrich Kessler在其1943年发表的论文《附合合同—关于合同自由的一些思考》中也发表了相同的见解。他认为,法院在处理标准保险合同时,必须决定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通过购买保险人提供的服务究竟期待获得什么样的保障,这种合理期待究竟应当达到何种程度也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4} (P629-636) 事实上,尽管在早期的一些保险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也曾经适用过合理期待原则,但是直到1961年新泽西州法院对Kievit v. Loyal Protection Life Insurance Company,一案的审理中,才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在该案中,被保险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单,该保单的承保范围是由于意外事故直接、独立的对身体造成伤害,但是将由于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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