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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保险法保险合同分论

陶广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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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④除前三项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 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②保险金的确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一、财产保险合同 (总论内容主要适用财产险)   二、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财产或财产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保险金的计算在保险金额内,不定额支付不存在超额问题,保险金定额支付保障职能补偿性保险给付性保险兼有功能无兼有储蓄性质(人身保单可以质押)代位求偿权适用不适用  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  在保险合同总论中对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 是《保险法》的一般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除前三项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特别规定。  ①投保人的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 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②保险金的确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限制。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因为,保单的转移占有,会直接影响受益人的索赔。  (4)除外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范围包括:  ①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是,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 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③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5)保险金的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6)人身保费不得强制请求。因为,保险人可以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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