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的最大善意原则
[概 要]:意是一切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本文揭示了善意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特殊表现 ,指出保险合同对善意原则的要求程度大大超过其他内容的合同 ,故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最大善意原则。文章还进一步指出 ,最大善意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主要是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 ;对保险人的要求主要是弃权与禁止反言。 [关键词]:如实告知,履行保证,弃权,禁止反言,保险合同 善意 ,又称诚实信用 ,它是社会道德规范在市场活动中的表现。它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 ,应当讲究信用 ,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 ,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善意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 ,是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 ,为无效合同 ;采取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可见 ,善意是一切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 ,保险合同也不例外。然而 ,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 ,保险合同对于善意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合同 ,故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均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善意合同”。 一 最大善意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初期 ,当时因通讯工具极为落后 ,在商定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的船货往往已行运至千里之外 ,保险人承保与否仅凭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假若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 ,将使被诱一方深受其害 ,所以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有超出一般合同的善意。 1 90 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首先将此原则确定下来 ,该法第 1 7条规定 :“海上保险契约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契约 ,如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 ,他方得主张契约无效。”〔1〕后来 ,最大善意原则便成为各国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 ,而被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纳。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 ,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 ,尚属不确定状态 ,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危险 ,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测定和估计。由于投保前后 ,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清楚 ,而保险人作为危险的承担者 ,不可能全面了解每一个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 ,为了便于保险人测定和估计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 ,特别要求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应当对一切重要的事实和情况作出真实可靠的陈述 ,或严格遵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人的告知是否实事求是地反映了保险标的的状况 ,对于保险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所以 ,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免受侵害 ,法律规定 ,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必须将保险标的的状况、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 ,以及一切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愿意接受或据以确定保险费率高低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情况 ,向保险人如实陈述 ,不得欺诈、隐瞒、漏报或假报。如投保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 ,即使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仍可通过法律程序以获得应有的保护。这便是最大善意原则最初的基本内涵。 上述可见 ,最大善意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 ,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现代立法已予修订 ,即最大善意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 最大善意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 :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 第一 ,如实告知 ,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要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情况如实地向保险人声明、申报、陈述 ,保险人据此作为承保与否及订立合同条款的参考。〔2〕 告知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程序 ,但不是保险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实务中它可诱使保险合同的订立。在确定如实告知的范围上 ,世界上通常有两种做法 ,一是“无限告知义务主义” ,即要求投保人尽量将有关情况提供给保险人 ;二是“询问回答主义” ,即保险人就需要了解的事项向投保人询问 ,投保人如实回答即可。上述两种做法中 ,前者对投保人来说过于苛求 ,因为保险业务专业性强 ,投保人在主动告知时难免挂一漏万 ,这样保险事故一旦发生 ,承保人便会以投保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拒绝进行赔付 ,这对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后者相对来说则比较合理 ,因为承保人作为从事保险业的专门机构 ,对投保人投保事项理应尽最大的注意而向投保人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第 1 6条第 1款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后一种做法 ,这是比较合理的。 对于如实告知 ,被保险人有无义务履行 ,对此 ,各国法律规定不一。美国有的州只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有的州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是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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