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当“冤大头”
法院传真 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等与机动车保险有密切经济联系的行业,也应做到诚信经营,降低因不诚信而产生的经营成本,促进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王磊 金薇 车主报案不露面 离奇索赔引纠纷 2015年4月19日9时30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接到一个报案电话。报案人自称是车主宋锦博,其在该公司投保的一辆捷达轿车3天前在行驶中与路面挡水坡发生拖底事故,现在已经被拖至北京某汽车维修站停放。 保险公司当即派出定损员赶往维修站,可是在维修站等待他们的却并不是车主宋锦博,而是宋锦博的代理人郭伟。经过一番查勘,定损员认为拖底仅造成车辆底盘表面划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1500元。几天后,保险公司再次接到宋锦博的电话,称维修站将车辆拆解后又发现了损坏部件。定损员对捷达车进行复勘时,发现车辆正时皮带断裂,发动机严重受损,而陪着定损员复勘的,仍然是宋锦博的代理人郭伟。 定损员认为此次轻微拖底事故不会造成发动机损坏,为了弄清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保险公司希望能向宋锦博本人进行了解。可是,当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拨打宋锦博报案的电话号码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郭伟却拒绝提供任何宋锦博的电话和地址,说有事就找他。因为找不到宋锦博,保险公司只好等待宋锦博主动联系。可是两个月后,保险公司并没有等到车主来索赔,等来的却是法院的一纸传票。 原来,宋锦博将保险公司直接告上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理由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38442元的捷达车损失,案件的代理人正是郭伟。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怎么也想不通,一个最多1500元损失的拖底事故怎么会修了这么多钱? “撞完后边撞前边” 老旧捷达换新颜 根据原告提供的车辆维修结算单和4张修理费发票,原告为修理捷达车花了38139元,其中包括大修发动机,更换变速箱、发电机、前杠、雾灯等30余项更换项目。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这些更换项目与事故损失无关。 为了证明拖底事故不会造成发动机严重受损,保险公司在事故现场进行实验,让同类型的捷达车行驶经过同一挡水坡,结果是并没有发生拖底事故。保险公司认为,正时皮带断裂引发发动机损坏将导致车辆无法行驶。因此,事故车辆不可能在正时皮带断裂后又上路行驶到案发地点,只能是在正时皮带断裂后被人为拖到事故发生地点。据此,被告代理人答辩道:“本案事故不存在,是原告故意造成的。” 为了证明原告存在骗保嫌疑,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被保险车辆的历史出险记录。记录表明,被保险车辆在2014年一年内就出险3次。2014年5月27日,车辆发生双方事故,车辆后部损坏,在北京某汽车维修站修理,修理项目为后杠、左右翼子板喷漆、机修。2014年9月6日,车辆撞树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前部损坏,更换了左右前大灯、右前边灯、前皮杠、左右前装饰灯等20多个零部件,并对多处部位重新喷漆,“几乎把全部能修的全修了!”2014年11月12日,车辆撞到水泥墩,损坏车辆前部,在同一家汽车维修站修理,更换了前皮杠、右前转向灯、右前边灯、右前大灯。因为此次事故与上次事故非常相似,保险公司当时就怀疑可能是骗保。正待进行详细调查时,被保险人却放弃了理赔要求,结果不了了之。 这次,被保险车辆又发生拖底,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是“撞完后边撞前边,撞完前后撞中间”,几次事故下来,一辆老旧的捷达车竟变成一辆“新车”,能换的零部件基本都换了个遍。真的会有这么巧合的事吗? 水落石出见真相 判决书中讲诚信 原告诉称被告拒不理赔,被告辩称原告制造虚假事故。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这时,又有一起保险合同案件起诉到了法院,案情与此案相似,也是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后,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夸大损失拒不赔偿。凑巧的是,这起案件的原告也是从保险理赔阶段就不见踪影,一直由代理人出面办理,而代理人正是郭伟。更为蹊跷的是,郭伟在其他法院也先后代理了多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情都是如出一辙。这种反常现象,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随着调查的深入,法官了解到,郭伟原先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专门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凭着对保险业务的熟悉,现在专门当起了理赔代理人,帮助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险理赔程序繁琐,很多被保险人在出了事故后,没有时间和精力跑保险,这就给郭伟这类理赔代理人带来了生意。据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介绍,在理赔代理人圈中还有一种惯用的手法,就是买断。有些被保险车辆出险后,由于某种原因达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或者车辆损失较小,被保险人认为不值得费时费力找保险公司理赔,这时,理赔代理人就会出钱为被保险人修车,然后取得被保险人的保险索赔权,再想办法从保险公司获取高额赔款,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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