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
1、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1)适法利益。构成财产保险利益须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必须是合法存在,合法取得,以及为法律所承认的。例如走私财产,抢劫财产就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人的身体及身体的部分也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部分。 (2)金钱利益,凡不能以金钱计算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例如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人际关系等不能以金钱计价的,就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3)确定利益,无论是现有利益,还是预期利益都是客观存在,并且可以计算的。已经发生的损失和不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作为财产保险标的。例如已经发生了事故之后再去投保的,视为不具有保险利益;由例如相信具有鬼魂灾难而要求投保的,视为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构成保险标的。 2、人身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1)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须有利害关系,包括经济上的和人身上的利害关系,如投保人于配偶、子女、父母之间因有人身上的利害关系而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关系中的亲属关系相当于我国继承法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必须是适法利益,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对人身保险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3、保险合同当事人 (1)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承保人。 又称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4、保险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2)受益人。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5、保险利益 案例。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 1、 该楼房可否投保? 2、 投保500万,损失300万,应当如何赔偿? 案例完。 (1)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之法律特征。 A 保险利益是法律认可之利益。 B 保险利益是能够确定之利益。 C 保险利益是经济上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意义。 A 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B 防止道德危机。 6、保险利益之内容 (1)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 A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之种类。 A 现有利益。当前已经存在,并且可以继续存在的利益。 b 期待利益。又称“预期利益”。是指依据法律或合同,将来可以得到的利益。 c 责任利益。是指当事人对于基于其从事的职业或提供的商品而可能发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有保险利益,例如医疗事故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产品责任。 B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之确认。下列人对下列财产及其利益有保险利益: A 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 b 财产的物权人对相应的他人财产。 c 财产的使用人对使用的财产。 d 民事侵权行为人对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 合同当事人对其因违约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f 债权人对其债权。 G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 C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之存在时间标准。 按照国际通例,保险标的在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害的时刻,当事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就保险合同的效力来说,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候,不一定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当事人在损失发生的时刻没有保险利益,就不能通过如何行为而获得保险利益。 由于保险利益时刻都处于变化的状态,保险利益会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例如某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拥有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存在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他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第三人,这时,保险利益也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 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或者赌博,保险利益的转移,必须有一个正常的、自然的过程。 (2)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 A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认。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采用“利益主义”标准,就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厉害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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