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人的义务
(一)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1.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的首要义务是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失;(2)财产损失或人身灾害必须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引起的;(3)财产保险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4)财产损失应当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或范围;(5)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准;(6)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 2.及时签单的义务 3.保密义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二)弃权制度的内容 1.弃权,特指保险人放弃解约权和抗辩权,保险人在对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投保和履行告知义务方面有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时,依法可以行使解约权和抗辩权,即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弃解约权和抗辩权,称之为弃权. 2.弃权的法律性质,其外部形式为保险人原谅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其实质内容是保险人主动扩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维持和扩大保险业务,而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采取宽容措施,当然也包含保险人的工作失误不当弃权的情况,无论是何种情形导致的弃权,都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不得反悔,这也是诚信原则中禁止反言义务的具体表现. 3.弃权的条件,构成弃权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保险人须有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第二,保险人在弃权前须明知自己能够行使解约权或者抗辩权. 4.弃权的主要表现情形: (1)为维持合同效力而弃权.保险人愿意收取投保人逾期保险费,或者明知投保人有违约行为仍然收取其保险费,证明保险人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依法可以行使的解约权和抗辩权便视为放弃,事后不得主张投保人有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或者不予赔付. (2)对有抗辩理由的赔付予以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提出赔付请求的,保险人明知请求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内或者属于免责范围内,但是仍然赔付的,当属放弃赔付抗辩权,该赔付不属不当得利,不得请求返还. (3)受理逾期赔付请求,被保险人逾期提出赔付请求,保险人本可依法拒绝,但是没有拒绝,反而受理赔付请求,证明具有承担赔付责任的意思表示,当属放弃逾期赔付抗辩权,该赔付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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