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保险合同成立后,要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应当符合生效要件。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保险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法律行为,因此首先应当符合一般合同行为的生效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一个有效的保险合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对保险人,应为合法成立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为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第二,投保人和保险人成立保险合同的意思应当自愿真实。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任何一方采取了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或者一方重大误解,或者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都将影响该保险合同的效力,可能导致被撤销或变更。第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保险合同将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除了上述一般条件外,根据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应具备一些要素。比如,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此外,我国法律不承认超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再者,为他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该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约定生效条件除了法定的条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还可以约定在某一条件成就或某一期间届至时,保险合同才产生法律效力。学理上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常见的情形有,保险人在投保单或保险单中设专门条款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付或者保险单正式签发之日起生效,或者保险人自保险费交付或者保险单正式签发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者保险期限保险人自保险费交付或者保险单正式签发之日起开始等。在性质上,都应当理解为当事人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以保险费的交付或保险单的正式签发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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