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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该何时生效

耻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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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2014年11月26日,被保险人即颜某的儿子因溺水意外身亡。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颜先生始终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保单,而被告则以保险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事后,原告发现自己受骗,故起诉法院要求撤消上述《补偿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余万元保险金。保险合同的生效有两个必要条件,即签发保单和收取保费。只有当保险公司的核保过程结束,并签发正式保单,保险合同才成立,一般都是从签发保单的次日凌晨0点开始生效。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这是中国内地基层法院首家金融审判庭自去年11月成立以来开庭审理的首例案件,此举标志着该庭已正式开展金融案件审理。  案件始末2014年11月22日,原告颜某(投保人、受益人)为儿子(被保险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了三份保险,分别是终身寿险重大疾病保险以及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并于2014年11月23日将保险费存入约定的扣款银行户头。2014年11月26日,被保险人即颜某的儿子因溺水意外身亡。2014年11月28日,被告从原告的银行账户内扣缴了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颜先生始终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保单,而被告则以保险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2014年12月28日,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了《关于理赔案件补偿协议》,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原告4万多元。事后,原告发现自己受骗,故起诉法院要求撤消上述《补偿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余万元保险金。  争论焦点本案件的焦点在于:合同生效时间以及保险公司何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终身寿险条款》第1.2条约定,“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该条约定,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保险单中约定的时间,而原告事后经过努力,从保险公司处得到了保险单的复印件,上面清楚地表明,合同生效时间为2014年11月23日。  其次,原告在2014年11月23日已经按照约定,将保险费支付到了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被告通过原告的银行账户自动扣缴保险费。那么,只要原告将保险费存入相应的银行账户,就已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被告何时扣款,则与原告无关。2014年11月23日,被告原本就可以通过银行扣款收取保险费,但是,被告拖延到2014年11月28日才从银行账户扣取保险费,系被告拖延行使保险费的权利,不能因被告拖延行使权利,而让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对此,被告则认为保险合同未成立。原因如下:原告在2014年11月22日投保,被告接到原告的投保单即进入审核审批程序,同年11月26日被保险人意外身亡。11月28日,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扣划了原告的保费,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报案,被告随即停止了保险单的打印和送达。被告是在保险人死亡之后才扣划保险费,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死亡,即保险标的已灭失,该份保险合同也自然不成立。  针对以上焦点,法院表示合议庭将进一步进行评议后,于近日作出宣判。  专家观点上海财大金融保险研究所副所长粟芳表示:寿险保险合同生效的首要条件是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对于原告提出的“2014年11月23日,被告就可以通过银行扣款收取保险费,但是,被告拖延到2014年11月28日才从银行账户扣取保险费”,主要应从两方面来判断:延迟5天,究竟是因为银行的正常流程还是保险公司另有原因。如果原告于11月23日存入保险费的当天,保险公司依据银行正常流程就可以进行扣款,但是,被告没有及时扣款的话,那应该是保险公司的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的观点,一般应作如下分析:按照正常的流程,核保过程结束后,保险公司才能签发保单。也就是说,核保必须在签正式合同之前完成。保险合同的生效有两个必要条件,即签发保单和收取保费。只有保险公司签发正式保单后,保险合同才即告成立。而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来说,先由投保人填写、签署并递交投保单,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保险公司才会签发并送达正式保单。但是,投保单与保单的含义不同,投保单的签署不代表保单成立,它只是正式保单的一个部分。因为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要约”,保险公司根据这个“要约”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能还需要对对方提出一些要求,例如要求体检等等,这个审核的过程就称为核保。只有当保险公司的核保过程结束,并签发正式保单,保险合同才成立,一般都是从签发保单的次日凌晨0点开始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生效日期,则按照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再考虑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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