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势在必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栾黎法官介绍说,他们目前正在进行有关住房保险的课题研究,所以对本报有关住房保险的报道非常关注。作为四川省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栾法官说他们一直在收集、关注这方面的报道,7月2日《华西都市报》房地产版关于《住房保险:购房者替银行买单?》一文对四川目前的住房保险提出不少问题,问题提得非常实际,这是消费者关心的问题。对于现在的住房保险合同,他提出了要作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假如有购房者不能按时还款,保险事故发生,银行作为购房者指定的保证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购房者所欠的按揭借款债务,保险公司向银行理赔后,购房者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应该解除,而现在的银行按揭合同和住房保险合同都没有明确这一点,如果没有明确这一点,从法律意义上讲,按揭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事故发生的理赔,并不当然的借款债务消灭,银行还可以继续向购房者催发按揭款,这是对购房者潜在的危害.因为这种债务关系没有一种书面的东西证明已经解除,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目前一般人都认为一旦房子拍卖了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就解除了,建议应该把这层意思明确规定在按揭合同中去。 二、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是在购房者签合同时就缴全额的保险,但是实际上现在期房居多,贷款发放日和实际交房日有一段时间差,而开发商房子都没有交给购房者,即使这期间发生什么问题,保险公司一般约定是自交房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那么这期间的这笔保险费到哪里去了?银行得了?还是保险公司得了?严格意义上讲这笔费用应该剔出来,退还给购房者。 三、目前还有部分保险合同保险内容不明确,保险公司应尽到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要把保险的范围告诉消费者,最好是把它写入合同。目前不少的购房者购买住房保险时,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缴了几千元钱究竟保些啥?反正在签购房合同和办理手续时就云里雾里的签合同缴钱。 栾法官最后说,住房保险的交易设计,应该保护消费者、银行、开发商、保险公司四方的利益,而现在的侧重点是保护银行、保险公司,最后才轮到消费者。假如房地产市场一旦疲软下来,银行无法强制推行购房者买某家公司的保险的话,受到影响的是银行、保险公司及房地产市场,所以建议重新设计修改住房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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