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热线(47期):保险合同“霸王”有理吗?
独享费率变更权典型表述:《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条:“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点评意见:对费率的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实质变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费率调整前已签订的保险合同,无论是否会增加原投保人的支出,保险公司都应与原投保人协商一致,无权强迫接受变更后的保险费率。回应:被保险人对定价没发言权保险合同虽然具有合同的特点,但是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在保险费率的制订方面,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的定价的相关条件如精算、生命表利率等并不了解,因此被保险人对价格没有发言权,而保险公司进行费率的限定也是出于限定风险的目的。 理赔扣除互助款无信誉典型表述:《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附加特约条款》第七条:“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从其他福利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点评意见:根据该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交纳同样的保险费,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责任的理由。回应:该类保险不能通过产品获利这类型的保险属于补偿型的保险产品,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投保该类型产品的客户并不能通过该产品获利,只能通过赔付使你的损失得到补偿。 文字口头限制住院津贴典型表述:×保险公司《住院×保险条款》第八条住院医疗津贴的给付限制:“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天数超过十五天者,须事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对超过十五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点评意见: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数应由医生诊断后决定,保险公司只能对此进行“核实”,核实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必须依法赔付。但在上述条款中,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才对被保险人超过一定住院天数的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保险公司由此享有了对承担保险责任住院期限的单方决定权。回应:限定是出于理赔流程的考虑限定是出于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的考虑。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在对客户进行理赔时需要一定的时间,由于事件的不同,每次的理赔期限很难确定,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客户提供相关的资料和申请,根据每次的申请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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