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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