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与保险合同的成立
实际案例及争议 一名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签署了投保书,投保的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保险金额200万元,并指定了受益人。事后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公司随即安 排投保人进行体检,投保人在体检完成不到10个小时便不幸身故,这时,保险公司还没来得及开出保单。受益人索赔时,保险公司拒赔附加险200万元。这起全国时间最短、标的最大的个人寿险理赔案一度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为此,双方对簿公堂,在法院审理时争论焦点是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已经成立。原告受益人认为,投保人已缴纳首期保险费并完成体检,保险合同已成立。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对高额人寿保险,保险公司需要对投保人的体检报告以及提供财务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核,才能决定是不是承保,投保人死亡时尚未见到他的全部体检报告,不能判定是不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要求,保险公司未开具保单,保险合同还没成立。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取决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而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与保险合同的性质有很大的关系。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按照该规定,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当事人间的保险法律关系形成,即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法》上述第十三条规定将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区别开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可成立,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确认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以及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等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履行约定的义务,而并不是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具体在《保险法》上称其为投保与承保,投保指的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构成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投保行为一般表现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而承保是指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认为符合投保要求的,向投保人表示同意接受其投保的意思表示,承保构成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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