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情未必合法——如何看待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保险合同的纠纷
近期,西安市的一起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保险合同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注意。 据了解,这个纠纷的起因是一些消费者反映,在银行购房按揭贷款时,被要求办理买房按揭保险,并注明银行是第一受益人。对此,一些消费者及陕西省、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有关抵押物保险合同银行作为优先受益人的约定,事先没有征得购房人同意,属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有关抵押物保险合同银行作为优先受益人的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 针对以上观点,笔者查阅了购房者提供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该合同的确有抵押物保险合同银行作为优先受益人的约定。主要内容为:购房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保险,可在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范围内自主选择办理,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保险单必须注明银行为该保险的优先受益人。同时,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银行指定账户。 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些消费者及陕西省、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的观点均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购房人与银行之间因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受《消法》调整。《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消法”调整的内容是消费者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提供商品、服务方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购房人和银行之间因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显然不受“消法”调整。首先,银行贷款不能作为一般商品来看待。其次,银行发放贷款的行为也无法视为银行向贷款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同时,购房人和银行之间还有一个因购房人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担保而形成的担保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显然受《担保法》调整,也不是“消法”调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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