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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

张敬维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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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所谓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法定的形式,对除保险标的更替以外的保险合同的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变更的特点是:第一,必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而定;第二,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表现为修改合同的条款;第三,变更保险合同的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保险合同解除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保险合同变更什么是保险合同变更 ?所谓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法定的形式,对除保险标的更替以外的保险合同的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例如:增减保额和保费,延长或缩减保险期间,修改保险责任范围等。保险合同变更的特点 ?保险合同变更的特点是:第一,必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而定;第二,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表现为修改合同的条款;第三,变更保险合同的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变更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1) 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2) 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变更的内容(1) 被保险人地址;(2) 标的数量;(3) 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4) 保险期限、金额;(5) 保险责任范围;(6) 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三)保险合同效力变更(1)保险合同无效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2)保险合同解除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3)保险合同复效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4)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 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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